近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对珠海中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未如实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信息,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二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二是管理的淄博朴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强调,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