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
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当胜诉判决遭遇“跑路”的被执行人
当银行账户空空如也、房车查无踪迹
法院还能怎么办?
近日
阳新法院执行局就遇到了这样三起“棘手”案件——
被执行人都是同一家黄金银楼
面对“账上没钱、名下无房”的困局
执行法官没有止步
而是将目光投向了
银楼柜台里闪闪发光的黄金首饰
一次特殊的扣押行动就此展开
……
案件详情
2026年初,法院先后作出三份判决:陈某某与某黄金银楼共同偿还邓某某借款本息7万余元;陈某某与某黄金银楼共同偿还周某某借款本息40万余元;宋某某、陈某某与某黄金银楼共同偿还涂某某借款本息24万余元。三案的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三名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义务,三案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发现,三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涉及陈某某和某黄金银楼。为提升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三案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官并未就此放弃,经深入调查发现,某黄金银楼经营场所内存有大量黄金首饰。8月17日,执行法官依法前往该银楼,对戒指、项链、耳饰、手镯等共计817余克黄金饰品予以扣押。
考虑到黄金等贵金属对存放环境有特殊要求,且自行保管更有利于保障物品安全,法院依法将扣押的黄金交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执行法官当场制作笔录,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在扣押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转移或处置扣押物品,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目前,阳新法院正积极与三起执行案件当事人沟通,推进后续处置事宜。
法官说法
一、扣押的黄金为什么交由被执行人保管?
很多群众可能会问:法院扣押的东西,为什么还交给被执行人自己保管?这会不会导致财产被转移?其实,这是法律赋予执行机关的一项灵活处置权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也明确:“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黄金饰品价值高、体积小,保管需要特定的安保条件和存放环境。考虑到保管成本和安全性,指定被执行人保管是更优选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为所欲为。财产扣押后,其所有权和处分权已受到法律限制,被执行人仅负有维护财产价值的义务,不得赠与、交易、变卖或抵押。一旦违反,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除了钱,法院还能执行什么?
有些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只要账户里没钱、名下没房没车,法院就无可奈何。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里的“财产”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还包括黄金首饰、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动产。也就是说,即便被执行人把资金转移一空,只要名下有值钱的物品,法院依然可以依法执行。
法官提醒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律责任。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不仅无法“躲过”债务,反而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诚信履行,才是正道。
来源丨阳新法院
责编丨赵天元 审核 | 吕旭辉
终审丨梁坚义监制丨陈轶群
出品| 黄石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