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下午,“私募新规下基金争议解决专题沙龙”在京成功举办。本次沙龙活动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信托与基金仲裁研究专业委员会、海淀律师协会、华贸硅谷仲裁研究院共同承办,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协办。本次论坛吸引了来自仲裁机构、高校、律师界、企业等金融专业及仲裁领域理论研究学者、实务从业者,反响热烈。

开幕致辞
开幕致辞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处长崔新民主持,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及主任张丽霞,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名誉院长杜新丽,海淀区司法局副局长张凯发表致辞。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处长崔新民首先对所有参会来宾致以诚挚的欢迎及衷心的感谢,随后介绍了本次沙龙的举办主旨,引入沙龙主题。恰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借此契机,本次沙龙聚集了不同机构及单位的专业人员,聚焦新规视角下的争议解决。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及主任张丽霞指出目前私募基金领域争议频发、裁判尺度不一,本次沙龙紧扣私募新规,选题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参会嘉宾覆盖仲裁、司法、学界、律所、金融等多领域,阵容权威,沙龙环节设计既有深度理论分析,又有裁判思路、行业合规的交流探讨。最后寄语各位与会嘉宾充分碰撞思想、分享经验、凝聚共识。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名誉院长杜新丽提出,私募基金是服务实体经济、培育长期资本的重要载体,随着行业生态逐渐完善、监管体系日趋健全,资金募集、投后管理、退出环节的纠纷不断增多。仲裁的专业、跨境可执行等优势,天然适配私募争议,成为私募争议解决的首要选择,但仲裁实践就诸多问题仍存在裁判分歧,更需理论与实务的深度交流。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也将持续发挥平台优势,开展私募基金案例实证研究,助力金融纠纷专业、公正、高效化解。

海淀区司法局副局长张凯指出监管新规落地后,新旧规则的衔接也会催生新型的疑难纠纷。后续海淀区司法局也会持续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大力支持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不断延伸对企业法律服务的触觉;同时致力于打造实体化服务平台,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并将持续完善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体系,深化多方协同,持续壮大金融法律的专业人才队伍,围绕新规做好源头防控,为海淀区科技创新和金融产业的融合、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主旨发言
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信托与基金仲裁研究专委会副主任、华贸硅谷仲裁研究院院长田锐华主持,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焦津洪,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信托与基金仲裁研究专委会主任委员巴劲松进行主旨发言。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信托与基金仲裁研究专委会副主任、华贸硅谷仲裁研究院院长田锐华作为主持人,介绍了国办函[2026]54号文的出台背景,国办函[2026]54号文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共同搭建私募基金规范体系,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全面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监管化的新时代。

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焦津洪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与仲裁实践”为主题,借助其深耕资本市场法治三十余年的深厚积淀,系统梳理了私募基金的定义特征、主要类型与行业发展阶段,及私募基金立法监管的演进脉络,细致讲解了私募监管新规的出台背景。重点解读了新规如何重塑监管底层逻辑,并结合其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分析了核心条款的规范内涵与实践意义。同时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性质、托管机构的责任边界、对赌回购纠纷的裁判思路等仲裁中的争议难点问题,分享了其专业独到的理解。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信托与基金仲裁研究专委会主任委员巴劲松以“私募基金新规的要义及对裁判理念的影响”为主题,深入浅出地分析了私募新规如何重构监管模式,及从“宽进严管”到“严进严管、扶优限劣”的逻辑转变。梳理了目前的“1+N+X”政策体系,分享了私募新规在准入、业务模式、对赌条款等事项上的调整方向及思路。同时立足争议解决实践,分析监管新规所传递的价值取向及理念,如何通过司法裁判逻辑、举证责任分配、过错认定、全参与主体责任认定等影响司法裁判,并指出应充分发挥仲裁的柔性平衡优势,实现规范市场与保护创新的动态平衡。

圆桌讨论:基金仲裁前沿问题和裁判思路重构
本环节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克玉主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刘春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资深案件经办人湛玲,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张皓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规与风险控制法律专委会主任赵冰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信托与基金仲裁研究专委会秘书长委员、华贸硅谷仲裁研究院副院长、海淀区律协信托保险法律研究会主任许茹英作为讨论嘉宾,围绕私募新规在仲裁活动中的应用、对裁判思路的启发及影响等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主持人王克玉分享了监管新规这一行政规范文件,如何更好地转化、运用于仲裁实践,实现个案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并引导发言嘉宾就私募基金疑难争议及私募新规对裁判思路的启发进行深度探讨。
刘春梅结合其多年办案经验,立足司法审判视角,探讨私募新规对争议解决实践的影响,围绕名股实债、通道业务、保底协议等高频争议,通过对典型判例的分析,分享了新规在合同性质认定思路、合同效力审查标准、责任边界等方面对裁判者的启发。
湛玲梳理了私募基金争议所涉主体、常见争议及多层次法律适用体系。系统分析了合同性质及效力、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清算终止、托管追责等热点争议事项的认定标准思路及裁判共识,并强调了基金争议仲裁解决条款统一的重要性。
张皓亮从商事形式外观的法律与信赖价值出发,强调仲裁应立足合同约定与商业逻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弹性务实的个案裁判,并探索了对赌困境的多元解决路径。
赵冰凌聚焦新规中名股实债争议的裁判原则及关注侧重,分析了《公司法》第88条的理解与适用,及穿透式审查思路的应用,同时围绕法院与仲裁就公司对赌问题的裁判思路差异,结合“武汉仲裁委等仲裁机构”典型案例,分享了可借鉴的裁判处理思路。
许茹英从行业数据切入,分享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在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具体体现及司法审查标准,及其他关联主体和实控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就对赌争议,围绕权利性质转化、触发条件、公司回购减资等争议,紧贴实务分享其专业见解。

圆桌讨论:新规下私募基金合规与争议化解
本环节由天津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姚晓敏主持,五位讨论嘉宾:淡水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刘萍,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建,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和发展部副部长王传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信托与基金仲裁研究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于慧聪,围绕私募新规下的基金合规、争议化解展开充分探讨。
主持人姚晓敏围绕新规如何影响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影响仲裁庭对合同效力、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认定,从合规与民商事责任联系的紧密性、私募基金争议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争议解决对交易合规和制度设计的反向影响,引导各位嘉宾开启了第二轮的圆桌讨论。
刘萍从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线视角,提出仲裁专业度及保密性使得其能够更好地适配私募基金争议,同时提出因私募基金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而实践中争议解决条款不统一会导致平行程序的出现,同时指出仲裁机构可以脱敏公开典型判例,为当事人提供裁判预期。
陈建指出私募新规作为政策指引,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会间接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同时聚焦行政权与仲裁裁判的差异及边界,并分享了如何通过多层次穿透式分析认定和处理保底类争议的一种做法。
王传柱结合其处理私募基金仲裁争议的实务经验,围绕刑民交叉、对赌协议效力认定、仲裁与行政监管协同联动三大实践难点,倡导“刑民并行、有限中止”审理原则,分享减资作为程序事项与实体责任相区分的裁判思路,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了如何联动监管为私募基金退出提供多元化解路径。
李寿双通过比较研究,深入分析了对赌协议广泛运用的底层原因及现实需求。同时结合监管新规的出台,建议系统完善相关规则,同时统一对赌裁判尺度,建立相对稳定市场预期。
于慧聪从金融机构合规和风险治理视角,介绍了保险资金参与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及保险私募基金的双重监管特点,提出合规方面应持续跟踪关注相关配套机制出台,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与合规责任体系,加强“募投管退”全流程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总结致辞
本次论坛的最后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处长崔新民发表总结致辞。崔处长对各位专家的精心准备和精彩分享表示衷心的感谢;各位专家结合一线从业经历细致解读私募新规,指出这份纲领性文件的出台,不仅将重塑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逻辑,更将深刻影响未来私募基金纠纷的审判理念,与会听众收获满满;随后以监管新规在仲裁中的应用为切入,聚焦多位专家指出的“仲裁裁决尺度不一”这一痛点,认为“类案不同判”已对仲裁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恪守“仲裁依法裁决”的原则,明确仲裁应当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这是实现“仲裁类案同判、统一裁决尺度”的根本保证。最后,他再次向各承办、协办机构与全体参会人员表达谢意,并希望研讨氛围能够一直延续,也希望广大会员单位和会员能够积极承办后续系列沙龙活动。

本次沙龙恰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沙龙借此契机,深入探讨了新规的内涵、意义,及对争议解决的影响和启示。各位专家围绕对赌回购、名股实债、托管责任、清算退出等前沿争议,深入探讨了穿透式审判的适用边界、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审查标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充分彰显了仲裁在化解私募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全面展示了仲裁机构、仲裁员及代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探索的多元解决路径,为后续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扎实的理论支撑及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