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黑灰产猖獗的今天,为其提供资金流转服务的“跑分”平台也在“技术升级”。传统的用银行卡“跑分”已过时,如今,利用USDT等虚拟货币进行“跑分”,正成为犯罪资金跨境转移、匿名化处理的“新宠”。这种模式技术含量更高、隐蔽性更强,但法律风险也呈指数级上升——一次“跑分”行为,可能同时踩中四个刑事罪名!
简单说,就是利用虚拟货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核心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特性:
去中心化与匿名性:交易不通过银行,使用钱包地址,难以追踪实际控制人。
全球流通与即时到账:资金可瞬间跨境转移,无视外汇管制。
技术化操作:通过“高频小额转账”、“跨链桥转换”、“混币器清洗”等一系列链上操作,将“黑钱”打散、混淆,最终“洗白”。
典型流程:上游犯罪团伙(如诈骗集团)将骗取的人民币交给“跑分”团伙 → “跑分”团伙用人民币在境内购买USDT → 将USDT转入犯罪团伙指定的境外钱包地址 → 境外犯罪同伙将USDT兑换成当地法币。整个过程形成“境内人民币进,境外外币出”的闭环。
虚拟货币“跑分”已不再是简单的帮助犯,其行为模式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节择一重罪或数罪并罚。
风险一: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适用场景:这是最严厉的指控之一。如果“跑分”行为所转移的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特定的“上游犯罪”,并且行为人的操作旨在掩饰、隐瞒这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则构成洗钱罪。
关键点:主观上要求“明知”是上述七类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明知”可以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例如交易金额巨大、频率异常、采用明显规避监管的手段(如使用混币器)等。
刑罚: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适用场景:如果所转移的资金来源于上述七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所得(例如,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违法所得),行为人为其提供转移、兑换等帮助,则可能构成此罪。它更侧重于对犯罪所得“物理状态”的隐瞒,而洗钱罪更强调对“来源和性质”的漂白。
刑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风险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适用场景:这是近年来打击“两卡”犯罪和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最常用的罪名。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明知具体是哪种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虚拟货币“跑分”是典型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
特点:入罪门槛相对较低,证明“明知”的程度要求不如洗钱罪严格,更侧重于打击“工具人”。
刑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风险四: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适用场景:如果“跑分”行为在实质上构成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变相买卖外汇,且情节严重,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例如,北京市检2025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林某甲等人利用USDT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服务,经营数额巨大,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
关键点:行为具有经营性、营利性,并扰乱了市场秩序(如外汇管理秩序)。
犯罪数额认定:通常不以行为人的“获利”计算,而是以其经手转移的资金总额作为犯罪数额,这导致量刑可能非常重。
主观“明知”的推定: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交易方式是否隐蔽、是否曾因类似行为被处罚、是否逃避监管等多种因素来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自洗钱”独立入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定罪。这意味着,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如诈骗犯)自己用虚拟货币清洗赃款,也将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切勿出租出借账户:不仅包括银行卡、支付宝,也包括你的虚拟货币钱包、交易所账户。一旦被用于“跑分”,你将成为犯罪的帮凶。
警惕“兼职”陷阱:任何声称“动动手指,用USDT转账就能轻松赚佣金”的兼职,极有可能是“跑分”洗钱。
认清法律红线:虚拟货币不是法外之地。利用其技术特性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将受到法律严惩。技术中立,但使用技术的人需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