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3月31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胡啸 孙红梅)男子投资150余万元炒黄金,半年时间,亏了70余万元,直至金业公司宣布停业,他才意识到不妙。3月31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认定这起黄金买卖为非法期货交易,判令涉事公司的两名股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投资150万元炒黄金,半年损失70万元
骆毅是一位黄金回收从业者,与同行李达经常有来往。得知黄金市场有赚头,骆毅便找到李达来投资黄金。
2024年5月6日至10月17日期间,骆毅通过微信向李达下单,明确黄金买入或卖出的克数、价格等,与湖南某金业公司进行交易。交易期间,骆毅既有买入也有卖出,实际以对冲平仓方式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交易对象为李达及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指定的某金业公司工作人员账户。
没有签合同,没有实物交割,更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地点,骆毅在微信上说一句“买”,李达那边确认,交易就成了。类似于股票、期货那样的“电子盘”交易——先付一笔“定金”,然后根据价格波动,随时“平仓”了结。
其间,骆毅前后投入150余万元,仅收回80余万元,令他崩溃的是,那家金业公司在2024年10月31日宣布停业。瞧着70余万元打了水漂,骆毅把李达和涉事金业公司的股东起诉至芙蓉区人民法院。
法院:这是非法期货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毅的每一笔“买卖”都是通过微信指令完成,没有实物交付。骆毅实际委托李达与某金业公司进行案涉交易,骆毅与李达之间成立事实上委托合同关系,案涉交易相对方为骆毅与某金业公司。案涉交易未约定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货品形式,而是骆毅根据某平台黄金实时变动价格向某金业公司预付少量定金购买黄金,后随着该平台黄金实时变动价格向某金业公司卖出,该交易方式实质系黄金期货交易。
经查,案涉金业公司经营范围为贵金属制品、珠宝首饰回收、珠宝首饰零售,并不具有黄金期货交易的资质。未经批准与骆某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骆毅与某金业公司进行的案涉交易无效。
法院认为,金业公司不具有合法的交易资质,擅自组织客户进行案涉交易以获利,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骆某的交易亏损承担70%的主要责任;骆毅本人作为投资者,其理应知晓交易行为已涉嫌非法期货交易,仍与某金业公司频繁交易造成损失,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30%次要责任。骆毅损失的70余万元中,包括了向案外人支付的19万元,扣除该款项后,法院认定骆毅在案涉交易中的损失为50余万元;李达作为受托人,其实际系接受骆毅委托从事案涉交易,双方形成委托关系,李达并非案涉交易的相对方,故骆毅应向交易相对方某金业公司主张权利。
由于金业公司已经停业,芙蓉区人民法院判令该公司的两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向骆毅支付损失38万余元。
骆毅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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