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闺蜜借住家中,没曾想信任反被利用,引狼入室,让昔日闺蜜有机可趁,将家中金饰“偷梁换柱”。在利益面前,难道闺蜜的感情就一文不值了吗?近期,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盗窃罪案件。
被害人小美(化名)与被告人小丽(化名)原系闺蜜。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小丽暂住在其朋友小美位于泰宁县某小区的家中。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小丽在帮小美整理家中卫生时,发现卧室衣柜一未上锁的抽屉里存放着大量的黄金首饰。因小丽无稳定的收入,还欠了许多外债无法偿还,便萌生盗走黄金首饰卖掉换钱的想法。

借住期间,被告人小丽趁家中无人之际,实施了三次盗窃小美黄金首饰的行为,共盗走小美家卧室衣柜抽屉里存放的女士黄金戒指三枚、男士黄金戒指一枚、女士黄金耳环一对、女士黄金项链一条以及银元四个,销赃得款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小丽担心事情败露,购买了类似款的假首饰,放入小美存放黄金首饰的抽屉中。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小丽盗窃的黄金首饰及银元的合计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0,298元。
被告人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2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小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小丽退赔被害人小美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零二百九十八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