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税率及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注:
1.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进口货物: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税收优惠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7)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8)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注:
1.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2.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3.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计税期间及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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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湖南税务
来 源:湖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