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之十八:(离婚请求权限制二)
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限制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八篇,介绍离婚请求权限制二: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限制。
概述:
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是指在诉讼离婚的程序中,对某些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程序,也叫做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实体法限制:
《民法典》第1081条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主张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该离婚请求权的限制,限制的是实体权利,即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只要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且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就判决不准离婚。
该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非军人一方配偶的对方身份确定为条件,起诉的一方是非军人,对方是军人的,即受该条款的限制。至于军人之间的离婚诉讼,军人起诉非军人的离婚诉讼,则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重大过错:
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4条关于“民法典第1081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进行判定,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其他过错如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综合分析:
应遵守的规则是:
1.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可以判决离婚。
2.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原则上不能判决离婚。
3、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非军人一方请求离婚的,其诉讼权利不受该条款限制,法院根据是否具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进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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