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海南自贸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可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岛内居民涵盖持有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不限购买次数。免税商品聚焦岛内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主要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货、母婴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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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