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在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成立一周年之际,《上海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规则》(下称《规则》)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表示,《规则》旨在全面提升证券期货仲裁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标志着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简称“仲裁中心”)的专业服务迈入了新阶段。
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主任郭洪俊也称,《规则》的诞生,是一个崭新的起点,如同一部精心设计的“操作手册”和一份充满诚意的“服务承诺”。
对于在已有仲裁规则的前提下,为何还要专门制定一部证券期货仲裁规则?郭洪俊表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市场规模持续扩容,产品创新愈发活跃,与之相伴的是,证券期货纠纷呈现出专业性更强、涉众范围更广、时效性要求更高的新特征。面对这些新变化,传统通用的纠纷解决机制已难以充分满足市场的实际需求。
“尤其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维权专业门槛高、法律程序周期长、经济成本压力大等现实难题。因此,制定一部专门服务于证券期货领域的仲裁规则,并非‘另起炉灶’,而是市场的呼唤、投资者的期盼。”郭洪俊称,目的是为资本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铺设一条更为通畅、经济的权利救济“快车道”,也为上海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金融纠纷解决高地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据了解,为制定一部“接地气、真管用”的活规则,上海仲裁委员会成立了高规格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倾听了众多市场相关主体的需求,多次举办专题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吸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学术界、法律实务界专家的意见。
那么,这部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指南到底是怎样的?郭洪俊称,《规则》的核心目标是构建一个“专业、高效、灵活、经济”的现代化证券期货仲裁体系,具体亮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专业化”保障上,筑牢坚实根基。《规则》明确以“业务类别+典型争议”的列举方式界定仲裁范围,让当事人更清晰、直观地判断争议是否可通过仲裁解决。拓展仲裁协议形式,认可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自律组织章程等文件中载明的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便利争议解决条款的广泛嵌入。还确立了专业的仲裁员推荐名单和组庭机制,推动组建由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市场机构及学术界资深专家构成的仲裁员队伍,从源头上保障案件审理的专业水准。
二是在“高效化”推进上,铺设快速通道。《规则》优化了案件办理流程,鼓励当事人选择快速程序,简化环节、压缩时限;全面拥抱数字化,明确电子送达、在线审理的法律效力,实现“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裁判文书可作为证据使用,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还引入上海特有的仲裁调查令制度。
三是在“灵活化”解决上,丰富多元路径。《规则》完善了“仲调对接”机制,实现调解与仲裁程序的无缝衔接,鼓励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针对涉及众多投资者的纠纷,创新探索示范裁决、合并仲裁等机制,旨在为群体性争议提供一条集约、高效、结果一致的解决路径,大幅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四是在“经济化”设计上,坚守服务初心与公益属性。费用问题关乎每一位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仲裁服务的可及性。《规则》优化了收费结构,降低了费用门槛,其中专门为科创板上市企业设置了高达50%的费用减免,以实际行动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针对涉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特定类型案件(如虚假陈述纠纷等),制定了倾斜性费用减免政策,切实降低其维权门槛;同时建立灵活的仲调对接案件收费机制,鼓励以非对抗方式解决争议。
“降低费用门槛的直接目的,是消除市场主体在选择专业仲裁时可能存在的成本顾虑,鼓励更多的复杂金融纠纷,通过我们这一专业平台,高效、权威地化解。这实质上是以机构自身的担当,降低社会整体的纠纷解决成本,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郭洪俊说,新的收费体系是经过精密测算、反复权衡后制定的,旨在实现社会效益与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平衡。
对于下一步工作,郭洪俊称,仲裁中心将全力做好《规则》的宣传、培训和落地工作,不断完善配套机制,持续提升专业能力。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