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红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12月22日(含)起调整东方红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调整为“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将“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调整为“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月进行收益分配”。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因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于2025年12月22日(含)起生效。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东方红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于2025年12月22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披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东方红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东方红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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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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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12月27日(含)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自2025年12月29日(含)起开放办理日常赎回业务,投资者申购的Y类基金份额须在每份基金份额3年锁定持有期结束后方可办理赎回业务。
2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缩短或无需设定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缩短或取消对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2)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自2025年12月29日(含)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在赎回开放日以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的相关申请,将不予确认。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某类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2 赎回费率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锁定持有期,所以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对于Y类基金份额,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锁定持有期限制,赎回费用详见届时相关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赎回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4.1.2 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需要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人社部信息平台、基金行业平台或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平台最新发布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内。
4.2 场内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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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的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的安排,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为非保本产品,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目标风险型基金,且投资风格为平衡型,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是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仅供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等款项将转入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详情请查阅《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6)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咨询方式: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