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旨在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要求和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现券交易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
通知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通用回购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与其委托作为交易参与人的深交所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
同时,接受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遵守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结算风险的管理,对于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结算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此外,通知明确,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参与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行为进行监测,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