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5日,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重要子公司商丘市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商丘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部分债券募集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称,公司及古城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针对相关事项认真总结,已经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未来,公司及古城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商丘古城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对公司和商丘古城的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